-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8]1682号
- 【发布日期】2008-06-29
- 【生效日期】2008-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82号)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南方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60分钱、广西自治区3.39分钱、云南省3.50分钱、贵州省1.89分钱、海南省2.44分钱。贵州省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电量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15元提高到0.333元。
(三)三峡电站送广东省电量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11元和0.409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792元、广西自治区0.4107元、云南省0.3053元、贵州省0.3094元、海南省0.4118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五)云南省鲁布革、以礼河、西洱河、大寨、六郎洞、绿水河等水电厂试行丰枯电价,枯水期(12月至次年4月)、平水期(5月和11月)上网电价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上浮10%。
(六)广西岩滩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3分钱,专项用于解决移民后期扶持遗留问题。
(七)暂定云南景洪水电站和广西长洲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46元和0.350元;正式上网电价待电站全部投产后另行核定。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4分钱、0.40分钱、0.35分钱、0.50分钱和0.20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各省(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20分钱、广西自治区2.99分钱、云南省2.80分钱、贵州省2.90分钱、海南省2.90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五、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六、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云南省非普工业、非居民照明和商业三类用电统一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目录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类别。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八、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南方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广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广西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云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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