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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5〕121号
  • 【发布日期】2005-11-09
  • 【生效日期】2005-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

(环办〔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指导生态县(市、省)建设工作,我局2003年印发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以下简称《指标》),明确了生态县(市、省)建设的内涵及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各地生态县(市、省)的创建工作。

为使《指标》更为合理,充分体现生态县、生态市“生态良好”、“和谐发展”的特点,同时考虑到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指标》中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指标进行了调整,对有关水网地区森林覆盖率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界定。具体指标值调整如下: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将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11000元调整为6000元,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8000元调整为4500元;将经济发达地区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8000元调整为12000元。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将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11000元调整为8000元,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8000元调整为6000元;将经济发达地区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4000元调整为16000元,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8000元调整为14000元。

三、对水网地区,计算其森林覆盖率时,可扣除大面积湖泊、江面面积。具体操作时,以一平方公里水面为计算单位。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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