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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负责人法律法规考试补考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09
  • 【生效日期】2005-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负责人法律法规考试补考情况的通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负责人法律法规考试补考情况的通报




各认证机构:

为了使认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深刻理解并掌握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认证活动,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4月7日在北京组织了认证机构法定代表人考试,考试情况已正式通报各认证机构(国认可函[2005]106号)。在这次考试中,47家认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本人未参加,15家认证机构未派员参加,针对上述情况,为保证公平、公正和国家认监委要求贯彻的一致性,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7月6日组织进行了集中补考,现将补考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审查,需要参加补考的内资认证机构应为58家,本次有42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补考,仍有16家认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未参加补考。

二、考试结果

平均得分75.7分,其中85分以上10人;70-84分20人;60-69分7人;60分以下5人。具体成绩详见附件1。

三、后续监管措施

国家认监委组织的2005年度认证机构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其考试成绩和机构对待法律法规考试的态度等情况将作为对机构的评价内容记入认证机构档案。对于机构法定代表人本人未参加年度法律法规考试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中电联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厦门永续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包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海萨博质量认证中心、山东科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四川力达体系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福建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辽宁辽环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广州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分类表见附件2),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对于未参加法规考试和补考的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正式的书面说明材料。今后这16家机构在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扩大业务范围等审批事项时,其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事先经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专门培训和考试后,方可办理。

特此通报。

附件:1. 认证机构负责人法律法规考试补考成绩
2. 未参加法律法规考试的机构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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