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27号
- 【发布日期】2005-08-24
- 【生效日期】2005-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意见
(吉政发〔2005〕2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总量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汽车产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地位越来越明显。2004年各类汽车生产能力已突破100万辆,汽车工业产值已占全省工业产值的40%以上,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达到1.3亿美元,整车出口数量在全行业率先突破1万辆。但是,我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规模与汽车产业的支柱地位还不相适应,企业国际化意识不强、研发能力弱、产品附加值低、自主品牌培养不够及出口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目前,我省汽车产业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挑战。把握发展机遇,优化结构、组合优势、注重质量、突出重点,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推动汽车产业走国际化经营道路,是迎接挑战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大做强汽车产业的现实选择。总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实现年整车出口5万辆,零部件出口超过6亿美元,初步形成以自主品牌为主,具有一定竞争实力,海外营销网络比较完善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新格局。
为实现上述目标,现提出如下支持我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意见。
一、建设国家出口基地,扩大汽车产品出口规模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设以一汽汽车产业开发区为核心,以长春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工业经济3个开发区为支撑,合理布局、科学分工、互为联动的长春国家汽车产品出口基地,增强我省汽车产业集中度和国际竞争力。
(二)支持一汽集团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依托一汽集团整合整车、改装车和零部件出口资源,在扩大卡车、改装车出口的同时,积极推进轿车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一汽集团在出口基地中的带动作用。
(三)吸收一批具备条件且有较强出口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内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入基地。按国家政策规定,着力培育一批年出口额超300万美元的出口基地企业,形成基地的骨干出口企业群。
(四)结合城市规划和各开发区发展计划,加快建设并完善出口基地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立健全汽车零部件出口服务体系,搭建面向国内外汽车及零部件市场的专业化信息网络平台。
(五)设立出口基地专项扶持资金,每年争取由开发银行安排5亿元贷款、省和长春市两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基地企业扩大出口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快汽车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出口整体水平
(六)围绕国际市场需求,大力推进自主品牌汽车产品出口,创造条件促进合资品牌轿车出口,积极推进零部件出口向附加值高的部件、总成等产品方向发展。
(七)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加快技改步伐。对纳入出口规划的重点企业,在技术改造、立项、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并按国家相关政策,在省内相关汽车技术改造资金中给予2-3年的贴息补助。
(八)扶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争取5年内建立10个配套能力较强的部件或总成研发中心,重点出口企业每年研发费用不得低于企业销售总收入的4%。
(九)鼓励外商和跨国公司来我省以独资或与我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外资研发中心、试验室的土建投资项目,按投资额从出口基地专项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十)加强对自主品牌的扶持,对企业在品牌培育过程中的标准制订、质量认证、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资助。在参加广交会、东北亚博览会等国内外知名展会、到境外投资办厂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提供便捷服务。
三、实施多元化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十一)按照重点突破原则,大力拓展国际市场空间。近期重点开发发展中国家整车市场,特别是非洲、中东、中亚等市场,伺机进入俄罗斯市场;重点开发欧美等发达国家零部件市场,争取进入跨国公司配套采购体系,同时注意开发发展中国家有潜力的市场。
(十二)充分利用一汽集团现有基础,搭建汽车整车出口海外销售平台。支持汽车零部件出口企业联合组建海外零部件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对海外整车或零部件销售平台建设及前期工作费用,按投资额比例在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和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汽车出口基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资助。
(十三)积极培育汽车及零部件的加工贸易项目,推进汽车电子、发动机、缸体、轮胎等产品的加工贸易,延长汽车零部件出口加工贸易链条,使之成为我省汽车产品出口新的增长点。
(十四)支持企业利用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方式,带动汽车整车、零部件和技术出口。对企业举办境外投资项目特别是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带动汽车产品出口,其前期费用按国家规定在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汽车出口基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十五)积极组织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会,推动企业在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每年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摊位费、宣传费、运输费、注册申请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出口
(十六)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的改组改造。对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缴纳的历史欠税,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给予豁免;并购后在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对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相关政策。
(十七)积极引进面向全球生产、供应汽车零部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对确能促进我省汽车及零部件企业进入跨国公司营销体系并扩大出口的项目,在其引进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时给予政策性贷款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降低资本金比例。
(十八)外商投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项目,对其土地使用给予保证,并简化用工审批内容。鼓励外商投资汽车服务业,支持出口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加大对汽车产品出口的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力度
(十九)各商业银行对汽车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增加对重点汽车产品出口企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信贷承诺、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二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作用。积极鼓励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加工贸易形式在境外办厂,对企业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办理融资担保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在国家有关扶持资金或在省内相关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十一)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力争从2006年起扩大省级市场开发补助资金的规模,新增部分优先用于我省向国家争取到的汽车产品出口研发和技改贷款贴息项目的资金配套。
(二十二)税务、财政、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加快退税审核速度,确保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
六、加强汽车产品出口的软环境建设
(二十三)落实汽车产品出口企业便利通关政策,搭建快速通关平台。积极推广担保验放、提前报关、异地网上付税业务,探索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率先在汽车产品重点出口企业中应用网上自理报关、无纸通关等新型业务。
(二十四)简化汽车产品出口检验手续。根据出口产品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逐批检验、抽批检验或监督抽查,对符合国家规定免检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使其尽快获得免检资格。易损件随整车出口的,做到同批次报检。
(二十五)支持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开展认证工作。对重点出口企业的国内认证费用,要降低收费标准。积极推动我省汽车及零部件检测、认证中心的建设,促进我国与出口国认证机构相互认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将按规定对企业认证给予一定资助。
(二十六)进一步简化出口外汇核销手续。确属外商投资企业汽车产品出口到国外投资母公司且进料加工等不需要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对进口不合格的退运样品,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核销;对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出国团组携汇,可比照国家规定的个人携汇额执行。
(二十七)列入全省汽车产品出口规划和长春国家汽车出口基地规划的项目建设,如需要使用土地,优先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用地做到及时上报、及时办理。
(二十八)对有一定规模的汽车产品出口企业的商务和技术等团组出国(境)审批,在人员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行每年备案一次,全年有效的办法。经省商务厅、省外办批准确有直接业务联系的汽车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可办理赴港、澳和俄罗斯多次往返手续。
七、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为汽车产品出口提供智力支持
(二十九)适应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和设置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科,有计划地推进高中级职业教育,优先培养并满足汽车产品出口企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三十)加快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贸易、掌握外语、能够运用国际规则解决问题的复合型人才和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专业队伍。通过送到国内外高校、跨国公司或建立国外培训基地等方式,加快企业目前急需的国际法律、商务谈判和解决贸易纠纷专门人才的培养,其培训费用从人才教育基金中列支。
(三十一)将培育汽车产品出口企业人才纳入全省总体人才发展规划,构建汽车产业外向型人才培育平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对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奖励,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八、加强组织领导,为汽车产品出口提供保障
(三十二)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汽车重点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汽车产品出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电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汽车产品出口企业联席会,协调解决汽车产品出口中的困难和问题。汽车产品出口集中的地区,也要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汽车产品出口工作。
(三十三)省直有关部门和汽车产品出口集中的地区,要把扩大汽车产品出口列入本部门、本地区重要工作日程,制定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对出口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重点出口企业每年可按出口额和增长幅度,按有关规定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有关人员。
(三十四)发挥吉林省汽车机电产品流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组织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正常的出口秩序。组织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等工作,加强反倾销、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更好地为我省汽车产品出口企业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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