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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通告[2007]11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通告[2007]11号
  • 【发布日期】2007-04-27
  • 【生效日期】2007-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通告[2007]11号

卫生部通告[2007]11号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现发布《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02-2007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代替GBZ 102-2002)

GBZ 103-2007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代替GBZ 103-2002)

GBZ 190-2007 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以上标准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 GBZ 102-2002、GBZ103-2002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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