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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 【发布日期】2008-03-04
  • 【生效日期】2008-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附: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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