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 【发布日期】2008-03-04
- 【生效日期】2008-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附: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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