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7〕31号
- 【发布日期】2007-09-19
- 【生效日期】2007-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有关工作的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有关工作的责任分工》的通知
(哈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有关工作的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19日
哈尔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哈发〔2006〕13号)、《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2006〕1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科技大会精神,切实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5到10年的努力,基本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市场化运作、产学研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具有哈尔滨特色的自主创新体系;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打造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使创新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主导力量。
(二)阶段目标
1、到2010年,全社会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产值达到20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3%;专利申请量突破5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40%以上;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万元GDP能耗下降21%;科技进步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为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2、到2015年,全市科技综合实力、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全民科学素养显著提高,在全省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围绕新型工业化产业布局,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国外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提高工业生产能源利用水平等方面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二)围绕6大高新技术领域实施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工程;民生领域实施现代农业科技支撑工程、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创新工程、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工程;打造技术研发、科技资源信息共享、科技企业孵化、技术转移服务和科技投融资等5大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专利纠纷调处水平、进一步增加专利总量并全面提高质量;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对俄科技合作、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三)围绕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升级和工业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企业形成技术创新体系;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企业引进国外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产学研联合等方面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提升科技园区的综合竞争能力;培育自主创新产业;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开展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工作。由哈尔滨开发区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五)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六)加快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质量体系认证,搭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等方面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七)制订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等方面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八)围绕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强化服务,提高招商引资效率,吸引中外客商来我市开展投资活动等方面工作。由市经合促进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九)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主体建设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赋予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经营权,以及培养既懂技术又懂外贸的复合型技贸人才等方面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十)围绕城市发展,整合国际友城资源,搭建对外科技经济交流合作平台,强化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工作。由市外侨办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十一)充实商标、文化、版权、专利及公安等部门的基层力量,做到执法能力与承担任务相适应,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的组织体系,建立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等方面工作。由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和市商务局依据各自职能,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十二)培养造就一批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国内知名、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流创新人才,培育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为创新型城市提供智力支撑等方面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十三)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创新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专业资格和业内认可为主的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以及发展专业化人才测评机构等方面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十四)建立“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哈尔滨市技能奖”、“哈尔滨市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制度,以及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和培训机构合作,加大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等方面工作。由市劳动社保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十五)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扶持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促进企业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标准化;民生计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各类专业检验检测国家级实验室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哈尔滨市名牌产品评价体系,扩大名牌产品的影响力,以及加强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实施专项整治和加大打击危及人身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力度等方面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十六)以科技为先导,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探索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科技服务新模式;科技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农业标准化体系、检测监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以及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十七)完善基础设施、发展信息产业、开发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保障信息安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信息化建设,以及全面推进 “数字哈尔滨”建设步伐等方面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十八)构建环境污染预警、检测技术支撑体系,以及开展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技术、区域环境质量地面自动监测、预报和预警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十九)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安全监测体系建设,以及支持各类专业检测中心建设,为企业生产研发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二十)鼓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推进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型绿色建筑的开发建设,以及提高太阳能、风能等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等方面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二十一)强化城市计划用水,加快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积极推广采用“一水多用”、少用水或不用水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等方面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二十二)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二十三)推进基础教育创新,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青少年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以及根据主导产业人力资源需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等方面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二十四)围绕卫生改革,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针对严重危害百姓健康的肿瘤、心脑血管等常见疾病,通过引进、吸收、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培育学术带头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开展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卫生建设,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健康保障等方面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组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
成员由承担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其中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负责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评价和督查等日常工作;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社保局,主任由市劳动社保局局长兼任。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依据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任务,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工作。
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并不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解决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四、保证措施
(一)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跟踪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进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将重大工作事项纳入督办、检查工作内容。
(二)由市直机关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将推进自主创新能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工作实绩及各项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工作责任制考核体系。
(三)由市国资委牵头,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研发能力建设纳入其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内容,并进行年度考核。
(四)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将“区、县(市)财政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应当占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支出1%以上,并实现逐年递增”等指标纳入《哈尔滨市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办法》,并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五)由市委宣传部牵头,通过组织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报道形式,加强对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自主创新的重大意义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哈尔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有关工作的责任分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2006〕14号)精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将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有关工作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自2007年起,全市财政科技投入要达到5亿元,其中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75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继续按每年4000万元安排。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二、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农发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源建设资金、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等,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以不低于资金(基金)总额3%的比例,主要用于支持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发展。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经合促进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对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类固定资产投入贷款,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0万元给予贴息。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四、制订《哈尔滨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确定申办流程,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抵扣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此项工作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
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科技创业及鼓励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成册,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力度。此项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
六、对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市政府从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给予配套。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七、市政府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给予每项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不低于40万元的资金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八、对列入市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在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市政府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给予每项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九、市政府从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给予每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低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十、组织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列入其中的本地产品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实施采购;对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新产品或试制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首购制度。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中,采购本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装备,市政府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按采购额度的5%给予补贴。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十二、对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并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十三、对获得国家和省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市政府从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给予配套。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十四、对获得国家和省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配套。其中对新列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100万元(国家级)和50万元(省级)一次性补贴(已享受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除外)。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十五、对新列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政府从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国家级)和50万元(省级)一次性补贴(已享受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除外)。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十六、市政府每年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资金,用于对俄及其他独联体国家科技合作项目。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十七、对重点产业、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并已运用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市政府从专利补贴资金中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1―2万元、3―5万元的资助。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十八、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制定技术标准并被批准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市政府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登记备案的前提下,免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此项工作由市房产住宅局负责。
二十、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持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作为工商注册登记住所证明。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一、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基金(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同时放大担保总量,降低担保门槛。对由财政信用担保基金(资金)担保的创新型企业,按3―5倍放大贷款额度。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十二、继续加大对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增强其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能力。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可按其投资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二十三、自2007年1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编科技人员持技术成果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原单位实行竞聘上岗的可参加竞聘,竞聘上岗后工龄连续计算。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二十四、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成建制脱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进入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证书,可享受本市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此项工作由市劳动社保局负责。
二十五、设立市长特别奖,专项用于表彰奖励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和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以及诚信经营、利税连年增长、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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