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34号
- 【发布日期】2007-03-29
- 【生效日期】2007-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省监察厅
200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十一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一、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确保政令畅通
(一)加强对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鄂政办电〔2006〕103号)要求,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土地管理。继续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一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等典型案件。督促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扩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审批土地,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有关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监管。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重点对涉铅污染企业、造纸企业违法排污、饮用水源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着力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管不力等问题,对干预环境执法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清理;对2006年挂牌督办案件未结案的,会同有关部门督查到位,对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继续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环保执法,加强相关环保案件的移送工作。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投诉处理机制为切入点,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受理投诉,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对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要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重点研究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有关制度。健全监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典型案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8号)要求,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力、房价上涨过快的重点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在土地、规划、拆迁等环节存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二、围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主动适应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各级监察机关分别筛选2-3个重大建设项目或骨干企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管理服务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进一步强化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项目资金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追究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人的纪律责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以惠农支农补贴政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违法违纪案件。同时,继续强化对移民、扶贫、社保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和落实监管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二)继续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进一步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加强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理顺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工作关系,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及运行规范,拓宽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坚决纠正作风不实、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案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提出开展效能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评制等配套制度,切实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增强规划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增强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执行力,着力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规划许可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主要问题,严肃查处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
同时,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保障群众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政府、行业和部门的监管责任,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继续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事故背后存在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违规投资入股等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进一步协调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规范事故调查程序和职责,推进工作开展。对查处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社会影响和警示作用。
三、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进一步深化自查自纠。通过组织对各地、各部门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评估验收,推动突出问题的整改,务求自查自纠工作实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二)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形成威慑力。对商业贿赂比较严重的领域和公务员利用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涉案金额大、范围广的重大复杂案件,加大督办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典型案例,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增强全社会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的意识。
(三)抓紧推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建设、交通、水利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准入制度,对反复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特别是商业贿赂的企业和领域,实行综合治理。
四、强化工作措施,整体推进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抓住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强化措施,整体推进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一是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针对执法和效能监察任务重、头绪多、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财政、工商、公安、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明确主办、督办、协办职责,增强工作整体效果。二是加大查案和责任追究力度。重点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土地、环保违法违纪案件,商业贿赂和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案件,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仅查处直接责任者,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是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按照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树立用改革统揽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理念,不断完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法规制度。针对体制机制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四是加大警示教育立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扩大教育效果。五是加大工作落实力度。突出重点,明确责任,逐级落实。对各级领导批示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及时办结。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解决主要矛盾和问题。继续实行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各市、州、县监察机关和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在完成今年部署的各项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取得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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