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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4]24号
  • 【发布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04-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4]2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和公安部等八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按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规定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并按核准的类别装载危险化学品。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包括到铁路货运站场、机场、码头转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本市籍车辆全天禁止在市区东至大观路、东环高速公路(不含东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路),南至南环高速公路(不含南环高速公路),西至西环高速公路(不含西环高速公路和佛山市行政区域),北
至广汕公路(大观路路口以西)、大源路(龙口路以南)、同和路、同嘉路、白云大道(同嘉路路口以南)、黄石路、机场路(黄石路路口以南)、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以南不含北环高速公路)的范围内行驶;确需进入上述范围
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严禁一切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内环路、东濠涌高架路、人民路高架路和过江隧道行驶。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外市籍车辆全天禁止在我市东至东环高速公路、大观路(广深高速公路至中山大道段)、广深高速公路(广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南至南环高速公路,西至广花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茅山互通立交以南段)、增槎路(不含北环高速公路广清收费站出口处南边匝道口以北路段和匝道)、北环高速公路、西环高速公路(不含佛山市辖区内道路),北至北二环高速公路的范围通行。
以上路段(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行驶速度应控制在40公里/小时以内,在划分大、小型车道的道路上通行时应在大型车道行驶。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必须随车携带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危害性、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路线、驾驶员姓名、押运员姓名及运输、经营、购买单位名称等内容的资料,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和制定应急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须携带目的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目的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剧毒化学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遇到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停车住宿时,应当立即向我市110报警服务台报告,110报警服务台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安监、公安、环保、质检等有关
部门,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予以处理。

九、违反本通告之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本通告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的通告》(穗府[2000]4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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