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26
- 【生效日期】2009-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3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31号
关于防止墨西哥和美国猪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近日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造成数十人死亡。此次引起疫情的H1N1亚型为猪流感病毒新变异型,可同时感染人和猪。为防止猪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输入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的猪及其产品,经猪流感(H1N1)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墨西哥、美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墨西哥、美国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猪,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处理。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墨西哥、美国的非法入境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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