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6〕013号
- 【发布日期】2006-03-16
- 【生效日期】2006-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治理中心城区铁路专用线沿线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治理中心城区铁路专用线沿线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013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整顿治理铁路沿线环境指挥部《关于整顿治理中心城区铁路专用线沿线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整顿治理中心城区铁路专用线沿线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了改善群众生活,提高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天津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在2004年外环线内74公里铁路正线整顿治理工程取得显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对我市外环线内铁路支线、专用线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确定的“三步走”发展战略,按照站在新起点、再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的总要求,从环境、社会、经济的综合效益出发,按照我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园林城市的总体部署,与正在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相结合,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专用线两侧环境,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改善群众生活,使铁路沿线绿脉工程成为展示天津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新亮点。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外环线内铁路专用线、支线沿线的环境整治,与去年铁路正线环境整治成果相结合,建立我市铁路沿线绿色生态廊道系统,促进绿色家园规划的实施,并通过配套市政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巩固环境建设成果。
三、治理范围
中心城区(外环线内)的铁路专用线50条,总长度约50.29公里。治理区域原则上以铁路路基中心线向两侧扩展32米为控制范围,多股铁路以最外侧计算,天拖走行线和西沽支线32米线外的平房区也一并纳入治理范围。
四、整治任务
(一)本着着眼全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建设宜居环境的原则,确定以下六项内容:
1.拆迁和拆除各种房屋、建筑物,违章建筑20万平方米。
2.将各企业停用的16条、总长度为4.38公里的铁路专用线拆除。
3.清理整治范围内堆存的生活垃圾、工程杂土、弃物弃料和废品回收点等,平迁坟茔。
4.整治范围内全部实施绿化,共新增绿量147.3万平方米,以种植乔木为主,乔木灌木结合,在居民较集中地段铺设甬路或自行车道。
5.对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进行立面整修,并新建一些围墙。
6.铁路专用线两侧32米线外补建部分公厕和垃圾转运站。
(二)分区治理任务。
此次环境整治工作涉及我市七个行政辖区:
1.北辰区。
(1)拆除停用铁路6条,包括发电设备厂线1、2道,天重线1至4道,总长0.89公里;
(2)整治铁路支线、专用线12条,包括南曹线、元件公司储运仓库线、天重线、中储线1至3道、天津宝钢线1至3道、市水泥厂线1至2道、市建材线,总长12.48公里;
(3)整理沿线土地面积29.28公顷,其中:城市绿地面积13.47公顷,临时绿地面积15.81公顷;
(4)新建公厕和垃圾转运站各1处。
2.河北区。
(1)整治铁路支线、专用线11条,包括京山津浦下联线、古机入库线、丰机出库线、津浦上行引入线、115粮库线、北环上行线、第五迁出线、京山上行引入线、京山津浦上联线、机车车辆厂线、西沽支线,总长20.41公里;
(2)整理沿线土地面积51.77公顷,其中:城市绿地面积41.62公顷,临时绿地面积10.15公顷;
(3)新建公厕2处、垃圾转运站1处。
3.河东区。
(1)拆除停用铁路5条,包括砂石厂线、新建材线、安全线、冶供线(2条),总长1.42公里;
(2)整治铁路支线、专用线6条,包括南站支线、冷库线、公用线、仓储线、105库走行线、煤五线,总长5.12公里;
(3)整理沿线土地面积20.11公顷,其中:城市绿地面积15.28公顷,临时绿地面积4.83公顷;
(4)新建公厕1处。
4.东丽区。
(1)整治铁路支线、专用线3条,包括联建走行线、危走线、构件三厂线,总长3.61公里;
(2)整理沿线土地面积16.48公顷,其中:城市绿地面积11.68公顷,规划城市道路临时绿地4.8公顷。
5.河西区。
(1)拆除停用铁路3条,包括农机线、油毡厂线、果品线,总长0.29公里;
(2)整治铁路专用线1条:建材走行线,总长1.79公里;
(3)整理沿线土地面积13.25公顷,其中:城市绿地面积9.46公顷,临时绿地面积3.79公顷;
(4)城市景观绿化广场1处,位于洪泽路与郁江道交口,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
6.南开区。
(1)拆除停用铁路1条:南开建材线,总长1.45公里;
(2)整治铁路专用线1条:天拖走行线,总长2.5公里;
(3)整理沿线土地面积15.61公顷,其中:城市绿地面积10.29公顷,规划城市道路临时绿地5.32公顷。
7.红桥区。
(1)拆除停用铁路1条:西土产线,总长0.33公里;
(2)整理沿线土地面积0.81公顷,其中:城市绿地面积0.59公顷,规划道路临时绿地0.22公顷。
五、实施步骤
从2006年2月至6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工程实施。
第一阶段:2006年2月至3月底(已部署实施),平迁坟茔,拆除停用专用线4条,完成靠近主要道路的12条专用线两侧的拆迁任务,完成绿化土方工程和部分苗木栽种任务;
第二阶段:2006年4月初至6月初,完成全部停用专用线拆除、32米线内房屋拆迁、绿化、建筑立面整修等各项工程任务,天拖走行线和西沽支线32米线外的平房区拆迁可适当延长工期,环卫设施建设可延长到年底;
第三阶段:200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工程验收、档案整理工作。
六、相关政策
铁路专用线环境治理工程原则上按照整顿治理74公里铁路正线的有关政策执行,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一)整治范围内的违章建筑问题。
违法建筑、违章棚亭、临时建筑和占路市场一律无偿拆除;未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建、改建、扩大原房屋住宅面积的均属无证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二)拆迁安置办法。
铁路专用线两侧房屋的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本市拆迁的有关规定。
1.拆迁住宅的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有关部门要提供解困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拆迁非住宅建筑的补偿标准仍延用我市相关标准,特殊问题视具体情况调整。
2.实行货币补偿拆迁的房屋,均以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其补偿面积。对长期居住在违章建筑并持有本市户口和市内无其他居所的孤寡老人、特困户、残疾人等适当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减免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于整顿治理铁路专用线两侧环境工程是公益性项目,各行政事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提供便利,简化手续,减免费用。
(四)停用专用线的拆除问题。
产权属于铁路部门的,由市整顿治理铁路沿线环境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铁路指挥部)与铁路部门协调无偿拆除;产权属于企业的,由各区政府在铁路部门的配合下,组织有关部门无偿拆除,自行绿化。
(五)关于占用土地问题。
整治铁路专用线两侧环境在实施绿化建设、环卫设施建设等项工程中,原则上不征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占用土地的,应按基础设施征地标准和政策办理征地手续,按实际征地量支付征地费。
七、具体要求
(一)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充实有关单位参加市铁路指挥部,加强指挥部力量。工程建设由市铁路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统一组织推动,统一指导协调,统一检查验收;各区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铁路专用线环境整治,依法组织拆迁,按市统一要求,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民政部门负责坟茔治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权属管理原则,对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实行责任制。各区要注重发挥综合执法队伍的作用,为搞好铁路专用线环境整治工程提供组织保障。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从快办理有关手续。工程建设运作过程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工程实施由市铁路指挥部统一组织。拆迁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铁路部门和相关单位给予支持。绿化建设工程、环卫设施建设工程、建筑立面整修工程按照市铁路指挥部统一安排,由各区政府负责面向社会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有关审批部门要创造条件,特事特办,给予支持,减少审批时间和环节,并做好监督工作。
(三)尽快启动拆迁工作,并确保社会稳定。拆迁是整顿治理铁路沿线环境工程的关键环节,各有关区要按照拆迁线确定的范围,认真做好房屋拆迁的前期准备,重点做好社会宣传、入户动员和相关法律程序的准备工作。要按照拆迁安置预案,妥善安置好困难居民和困难企业,不能让一户困难群众过不去。
(四)组织好停用铁轨拆除工作。各区要与专用线产权部门进行沟通,做好拆除停用专用线宣传动员和各项准备工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施工,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铁路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在技术上进行指导。
(五)严格财务管理,专款专用。该项工程建设资金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必须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完善资金审批手续。拆迁补偿费应坚持一期工程的做法,由银行直接支付给被拆迁居民或单位。
(六)切实做好工程档案归档立卷工作。市、区指挥部及各拆迁公司、工程建设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拆迁协议书、房屋契证、拆迁图和实际影像资料,以及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文件和图纸要完整齐全,由各有关部门分别保存,作为将来从地块整理、公开出让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程项目中回收建设成本的依据。
(七)加强宣传工作。要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向沿线单位和居民广泛宣传整顿治理铁路专用线两侧环境的重大意义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营造氛围,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广泛的群众监督。
天津市整顿治理铁路沿线环境指挥部
二○○六年三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