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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热电(上海)仪器有限公司电子俘获器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6〕654号
  • 【发布日期】2006-10-09
  • 【生效日期】2006-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热电(上海)仪器有限公司电子俘获器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热电(上海)仪器有限公司电子俘获器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环办函〔2006〕654号)




热电(上海)仪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镍-63用于气相色谱仪豁免申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有关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进口的电子俘获检测器(ECD,型号分别为:41910700 ECD Europe、41910640 ECD USA)中镍-63放射源的活度不大于3.7E+8Bq/台,虽为Ⅴ类放射源,但由于其活度很低,且制造工艺具有固有安全性,该放射源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局同意对上述各种型号电子俘获检测器(ECD)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及销售上述含源仪器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转让上述含源仪器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进口上述含源仪器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许可手续。

三、使用上述型号ECD的单位,其ECD中的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丢失事件,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镍-63放射源销售台账,并尽可能对废源进行跟踪回收。

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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