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财库[2004]2号
- 【发布日期】2004-01-01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的通知
(财库[2004]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现将组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记账式国债承购包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销团成员资格条件
(一)承销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并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2、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资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注册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或总资产规模在100亿元以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在8亿元以上(财政部公布的2003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商综合排名前30名的机构不受此限);
3、2002年财务年度经营业绩良好,200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齐备、稳定的计算机系统,有健全的国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5、在国债承销或市场交易中积极、活跃,2003年国债业务量排名居前。
(二)2004年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其中甲类成员15家,乙类成员30家。财政部公布的2003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商综合排名前20名的机构具有申报甲类成员的资格。
二、承销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与财政部签定200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
(二)参加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
(三)对财政部推出的各项国债市场改革试点工作,具有优先选择参加权利。
(四)年度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2004年承销团甲类成员除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招标结束当日,可以在其原中标额度30%限额内,向财政部申请追加新发行国债的承销额度;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记账式国债季度筹资会、市场分析会及发行座谈会;
3、优先接受定期的国债业务培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考察、培训等活动。
三、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一)连续参加国债投标,履行单期记账式国债基本承销额义务,并在单期记账式国债最低和最高投标限额内投标:
1、记账式国债基本承销额为承销团成员在0.5~10亿元区间内自由选定的0.5亿元整数倍数额;
2、甲类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3%,最高投标限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30%;
3、乙类承销团成员不设最低投标限额,最高投标限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10%;
4、单期记账式国债发行额不足200亿元时,承销团成员不设基本承销额,甲类成员不设最低投标限额;
5、除另有规定外,承销团成员无论是否投标,必须履行基本承销额义务。
(二)记账式国债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时,同时为两个市场承销团成员机构,只要在一个市场中为甲类成员,即可以甲类成员资格参加当期国债承销;基本承销额按照其在两个市场中较高一档执行。
(三)在本机构当期国债承销额度内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发生分销行为。
(四)承销团成员自营的记账式国债债权注册在自营账户,自营以外的记账式国债债权必须注册到客户自己的证券账户名下。
(五)直接向财政部按时、足额缴纳记账式国债发行款,不得由其他机构代缴;提供记账式国债发行费收款账户。
(六)按照财政部要求,提供记账式国债分销情况及分销客户资料,遇有重大事项向财政部及时报告,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甲类成员有义务按月向财政部报送市场分析报告及改进国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遵守国债二级市场交易规则,交易积极、活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八)年度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承销团组建办法
(一)申请机构须在2004年1月2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并认真填写附表:
1、本机构概况;
2、申请报告,明确选择基本承销额、甲类成员或乙类成员资格;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2002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6、2003年国债和其他债券的承销、交易情况。
(二)本机构概况无变化的200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可免报上述第1、3、4项;由财政部公布的2003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商综合排名前30名的机构,可免报上述第5、6项材料。如对2004年国债发行工作有新建议,请一并附上。
(三)有关材料分别寄到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局各一份,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月坛南街南三巷三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68552263、68552038。
(四)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2004年承销团组建工作,承销团成员总数不超过45家。承销团组建成员名单经审议确定后,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将通过联合发文形式予以确认,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承销团成员的国债承销和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销团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有权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
1、累计2次不参加国债投标或投标量未达到最低投标限额要求;
2、超承销额度分销,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
3、将客户记账式国债注册在本机构自营账户名下,挪用其国债进行经营;
4、伪造国债账务记录,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5、存在其他重大金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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