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卫规财发〔2005〕437号
- 【发布日期】2005-11-10
- 【生效日期】2006-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5〕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收费标准全国统一为每200毫升220元。
三、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等四个项目的血站最高供应价格如下:
(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二)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三)手工分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当地的血站供应价格。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其他新增血液项目和收费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的比价关系核定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配血费按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各地要从严核定配血收费标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储血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七、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八、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卫 生 部
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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