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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87号
  • 【发布日期】2005-11-14
  • 【生效日期】2005-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政办发〔2005〕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晋办发〔2004〕6号),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和引导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同于过去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规定组成的进行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的新型互助性经济组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地方各级农业(农经)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咨询、教育培训、扶持立项和审核备案工作;供销系统要发挥传统的组织资源、人力和市场等优势,积极与农民联合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技术装备优势,加强技术、资金、物资等项服务的扶持力度,并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进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民政、工商部门应本着改革和为农民服务的精神,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财政、金融、税务、质监、科技、国土、交通、电力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放宽条件,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经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审核确认,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再到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信息交流、技术服务的非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符合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凭其申请材料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按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办法。只要有五个以上出资人,出资额在1万元以上,有合作社章程和组织机构,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可给予工商登记,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为“合作社”,赋予企业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三、扩大经营范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一切领域内,自主选择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项目。可从事各种规模的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生产、营销、运输、贮藏、信息、技术、培训等各种经济活动,还可根据其成员的生产经营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地膜、种子、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扶持等项目,积极参加各种农业和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成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建设现代农业的市场主体。
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其中省财政预算资金不少于500万,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扶持的对象,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增加信贷投入,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利息各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五、落实税收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动物配种、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及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办的加工、流通等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都应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免收工商管理费和年检费。交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农产品,应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产品检测、评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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