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103号
- 【发布日期】2005-11-18
- 【生效日期】2005-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统一管理、提高效能、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调整组建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监督管理,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调整组建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对集贸市场范围以外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及市政部门行使的对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市和区县双重管理、以区县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党政正职的任免有建议权。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党政正职的任免调整,须在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意见后,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组建方案由市编委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组建方案报市编委审批。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领导班子中要有2名以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的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男女比例控制在8.5∶1.5。人员来源主要通过三个渠道:一是原城市管理执法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二是接收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三是从社会公开招录。
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奖惩。要定期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以保证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须着统一规定的服装。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和区县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本级财政。
市财政在编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预算时,按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其组织全市性执法活动、系统培训、统筹协调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安排一定的业务经费;对财力困难区县新组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保障
公安部门要在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调整设立治安民警办公室,人员4-5人,编制和人员由公安部门自行调剂,在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配备必要的办案警具和装备,主要负责协调对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六、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市容委,负责协调推动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整组建工作。市编办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方案的审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市人事局会同市市容委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保障方案;市市容委负责拟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组建方案;市公安局负责派驻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治安民警办公室的组建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指定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本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工作的落实。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大局为重,按规定移交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撤消相关的执法队伍,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市和市内六区、滨海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整组建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区县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组建工作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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