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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确认港口口岸开放范围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95号
  • 【发布日期】2005-11-20
  • 【生效日期】2005-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确认港口口岸开放范围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确认港口口岸开放范围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195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关于确认港口口岸开放范围意见〉的通知》(署岸发〔2005〕349号)转发给你们。港口口岸开放范围确认工作是口岸开放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口岸长远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政府予以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的确认工作,方案要充分论证、细化、全面,要适应长远发展的需要。

一、请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政府指定当地口岸海防办(口岸办)牵头,会同交通、港务等部门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对外开放港口口岸的开放范围的确认工作,确认工作要做好与港口、口岸“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衔接。相关方案经上述有关设区市政府审定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省口岸海防办。同时,请省内口岸查验单位密切配合确认工作,有关设区市政府对该项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请省口岸海防办牵头对有关设区市上报的方案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的方案,并征求驻闽部队、省交通厅及省内口岸查验单位的意见后,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

三、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的方案经征得南京军区同意后,由省政府报海关总署。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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