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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10〕57号
  • 【发布日期】2010-06-22
  • 【生效日期】2010-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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