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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208号
  • 【发布日期】2005-12-02
  • 【生效日期】2005-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2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五年十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刷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指导思想:广泛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税收源头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负公平,确保税源有效地转化为税收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推动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全力支持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原则: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

统一标准是指税控收款机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国家标准(GB18240)作为系列标准,目前发布并生效的已有三个标准,即机器规范、IC卡规范和税控器规范,其它标准正在编制中。

生产许可是指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政府推广是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选型招标、推广应用。

分步覆盖是指除了由国家规定的行业按要求统一推行应用外,其他行业推广应用的具体范围和方式由省领导小组、设区市政府确定。省领导小组、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考虑省情和地区、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电子收款机及其它管理系统的程度不同等实际情况,作出积极稳妥的分行业、分类型推行意见。

三、税控收款机的推行范围

(一)我省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

1.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以及省领导小组、设区市政府选定的其他行业;

2.月销售收入(营业额)在5000元(含)以上;

3.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经营场所。

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二)暂缓推行的范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10号文规定,对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但上述企业在用的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以及财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等资料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65号文规定,对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和发票,如交通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房产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器具实施控管,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后推行。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方法与步骤

鉴于我省山区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经济结构存在较大差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行,力争3年至5年左右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争取2006年3月底前完成)。

1.制定我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04〕44号文规定,草拟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即本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相关调查、测算,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试点前各项准备工作。

2.广泛开展推广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全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以取得社会各界及用户的理解与支持,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3.组织开展选型招标工作。主要是应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中进行选型招标。

4.税务机关根据选型招标结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控收款机和征管信息系统管理数据接口的要求,积极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技术方面的准备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税控数据读卡器安装到位,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工作,安装调试《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确保税控信息采集准确无误。地税机关要及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技术资料开发接口软件,保证《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与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衔接。

(二)试点阶段(2006年4月至12月)。

1.选择试点区域和行业。

省国税局的试点方案:按行业选择试点。试点范围是全省范围内成规模的超市、建材、药店(不含厦门)。

省地税局的试点方案:按地区分行业试点。试点范围是福州、泉州市等地餐饮业、娱乐业、住宿业(含混合户)。

具体分批试点步骤,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自行确定。

2.装机调试。

纳税人在我省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中自行选择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实施税控初始化。

3.试点运行和总结提高。

积极稳妥地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工作,探索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的确定、用户和机器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推行方式等,认真总结用户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等经验与做法,为我省全面推开创造条件。

(三)推广阶段(2007年至2010年)。

在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推广工作办法的基础上,再确定全省推广范围。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和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要求,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工作进度,提出扩大覆盖推行范围意见。

五、税控收款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产品的销售方式,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代理商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同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

(二)凡按规定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用户,有权在我省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中自行选择购置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用户需要集中购置的,可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纳税人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其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对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所有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应当在本省设立售后服务网点,并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使用机器的免费培训,以便用户了解产品、选择产品,并要按事先公告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服务。

(五)纳税人在购置税控收款机后,应当立即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新开业符合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机具,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纳税人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应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六)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户填写的《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表》和随机配置的“税控卡”和“用户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

(七)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逐笔开具税控收款机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八)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用户每次购买发票时,必须携带用户卡。

(九)对纳税人申报的经营收入小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的申报异常户,其不能说明原因现场补正的,税务机关有权暂停其重新启用税控收款机开票,停售新的空白发票,在此期间,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大于核定定额的,应当按照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据实征税,并将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作为下期核定定额的依据,及时评估调整其定额;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小于核定定额的,按照核定定额征税。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十一)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记录录入税控收款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规定,为了保证用户在机器出现故障时有票可用,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提供少量小额定额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十二)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十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十五)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规定,为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滥用职权,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

(一)加强我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鄢一忠(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 滨(省国税局副局长)
叶木凯(省地税局副局长)

成 员:张小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曹建平(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冯贵明(省质监局副局长)

省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具体包括:1.协调、指导、监督税务、财政、信息产业、质监等部门具体工作;2.确定推广对象、范围、方法、步骤;3.研究确定推广应用中的优惠政策;4.协调解决使用税控发票奖励经费;5.组织做好推广产品的选型招标;6.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舆论宣传和公告;7.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主任由陈滨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叶木凯同志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牵头办理与具体协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作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主要单位,应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和推广应用办公室。

各市、县(区)政府应比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二)分清推广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1.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及时关注和处理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

(1)省领导小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并比照政府采购在相应阶段的规定和程序,认真组织做好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公开选型招标工作。

(2)税控收款机标书编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编制时应注意审核包括生产企业的资质、机器的功能、性能、质量、价格及其售后服务等要素在内的招标条款的技术要求;投标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和承担相关责任的条款,包括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的要求等。为防止因生产企业和代理商退出我省税控收款机市场导致税控收款机用户不能及时得到服务,参与投标单位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出具的《技术文档资料存档证明》原件复印备查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要事先制定评分标准,力求招标方案的科学性。

(3)凡通过信息产业部的资质审查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管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长短,均可参与投标。但第一次中标的数量不得少于5家,以后分批增招中标与第一次中标的总和不得超过10家。禁止选用没有通过资质审查并且未获得税控收款机机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4)招标结果要在本省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含: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名称、型号、价格(销售价、零配件价、服务价)、售后服务等,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备案。

3.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

(1)为了避免纳税人重复购置税控收款机,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税务机关。

(2)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做好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票印制和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落实、税款征收管理等工作。凡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调试期期满后,一律按规定征收税款。

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税控收款机的发票奖励资金。

(1)为了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发票奖励基金实行财政部门按季度或按半年预拨税务部门,以保证税控收款机有奖发票制度的推行,切实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

5.质监部门负责对税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税控收款机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关系到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的成败。各级质监部门对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进行跟踪监督,切实加大无证生产查处的工作力度,并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及时处理和仲裁税控收款机产品售后质量纠纷问题,维护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对质量低劣的产品建立淘汰机制,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2)为了有利于售后质量的监督管理,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备用机和履约金或银行保函,具体由监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6.各部门共同配合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宣传工作。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在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各级税务机关主动会同财政、信息产业、质监等部门,加强宣传培训,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了解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法律规定、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促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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