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学〔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7-11-14
- 【生效日期】2007-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14日 教学〔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
现将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简章等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
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继续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统一部署,严格掌握政策,完善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招生管理
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宣传方案和录取结果最后要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目前尚未按上述分工开展工作的招生单位,2008年必须及时调整,适当时候我部将进行检查。
各省级招办负有对本省(区、市)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和信息上报等各方面的管理。
严格执行各报考点对考生报考条件初审、各招生单位复审的程序。报考点和招生单位要按照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具备资格的不允许报考,切实保证生源质量。各招生单位和各报考点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应报我部批准,以保持港澳台招生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各招生单位应组织参与港澳台招生人员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和培训,了解国家对港澳台政策,熟悉港澳台招生的规定、办法和程序,树立严格按照规定招生的意识,遵守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各项要求,要强化责任制度,命题教师和管理人员要签订工作责任书,对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招生单位一律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的相关工作,否则要对招生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招生工作质量
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命题质量,要组织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参与命题。命题难度要和内地研究生招生考试水平大致相当。要进一步规范制卷工作,做到用纸、制卷标准、规范。所有试卷必须打印,认真校对,避免失误。各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复试工作,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提高复试工作的有效性。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切实做好录取工作。
对命题质量差,制卷存在严重问题、复试走过场的招生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发生问题,影响招生工作声誉的,将给予暂停招生处理。
四、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奖学金申请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等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引导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
五、严格执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学费标准
港澳台生的学费应参照招生单位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收取,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要安排一定国家计划名额用于招收港澳台地区考生,国家将于次年根据实际录取名单追加国家计划名额,其他招生单位照此适当安排。
六、积极主动做好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网上宣传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 gatzs. com.cn)开展招生宣传。网上宣传材料要经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招生单位要在网上公布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对港澳台地区招生专业目录以及宣传材料,于11月18日前寄到各报考点。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招生单位特色,以使港澳台地区考生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情况,方便选择。
七、热情周到做好服务工作
要以考生为本,满腔热情、周到细致地提供服务和帮助,让考生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和同胞手足的关爱。
(附件略)
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招生单位当年的研究生国家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考试成绩,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5名,其他招生单位酌情参照执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奖学金。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参照本单位招收同类专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标准核定;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折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住宿费由招生单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
招生单位须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对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及本校所设优秀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金额也一并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及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单位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招生单位,经招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招生基本条件,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
凡拟初次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须将备案报告于2007年11月18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五、招生报考点
经教育部委托,下列4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联系人:于鹰宇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8227。
广州: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联系人:曹刚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 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联系人:郭淑华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8楼,电话:(00853)3969368,图文传真:(00853)28322340。
六、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寄送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单位简介
为方便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应于2007年11月18日前向报考点提供以下必要的书面资料,同时上传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 www. gatzs.com.cn;技术服务工作委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10-82336088-202):
1.招生单位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介绍。
2.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代码、名称,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可不列入),招生人数,考试科目(港澳台生不考政治理论)。目录的篇眉还应列出招生单位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E―Mail地址。
3.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的教学内容差别较大,为利于考生应试,招生单位可出考试大纲,大纲中可附参考书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上述材料的格式不做统一规定,印好的有关招生材料须按规定的日期迳寄教育部委托承办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4个报考点(其中招生专业目录各点不少于5套)。
(二)报名
报考点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点将考生填写好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机密推荐书》(教授推荐函)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根据统一编制的招生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按照《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数据库结构及字段说明》(附2)录入考生信息并生成考生报考顺序,将报名编号填写在考生《申请表》指定的位置,于规定时间把考生报考材料、考生报考情况表及附2的数据库寄送有关招生单位。
招生单位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同时对报考点寄来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有误之处应用红笔注明),对符合报考资格的,应在该表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准考”字样并加盖招生单位公章,于规定的时间寄回报考点。对不准考的考生,应将名单及原因通知报考点。报考点根据招生单位寄回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给考生核发准考证。
考虑到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特殊性,凡报考艺术类招生单位的考生均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并参加考试。招生单位应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报名及录取情况统计表按规定的时间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三)命题和印发试卷
1.考试科目及命题要求
硕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MBA)初试科目为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考试);博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至少两门业务课。初试均为笔试。初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但不得超过6小时)。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MBA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每科满分各为100分。
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相同。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各招生单位应对命题及制卷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命题、审题规章、程序,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保证命题质量,要认真审核与校对,不得有差错,对社会科学的考题内容应特别注意不出政治问题。
外国语考试的试题样式要求与内地(祖国大陆)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国语统一命题试题样式一致,实行题卷分离。考生只能在答题纸上作答,写在试题纸上或草稿纸上无效。
2.各招生单位试题的格式要统一、规范,试题要打印(用60克以上白纸印刷),文字部分不得手写,图表数据务必清楚工整。必须保证试题的印刷质量。
3.试题的封装及邮寄
试题由招生单位用三层信封封装,通过机要邮寄。具体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试题,分别装入小信封后密封,信封(格式见附1)写明报名点编号、考生姓名、招生单位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中信封:套装同一考生的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后密封,封面注明“机密”、“试题”字样,并写明招生单位名称、考生姓名、报考点编号。
大信封:招生单位将本单位各考生的中信封及准考考生情况一览表一份装入同一个大信封。
在北京报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寄往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试题接收人:于鹰宇。
在广东、香港、澳门报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在2008年3月15日前寄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试题接收人:曹刚。香港、澳门报考点的试题将有专人送至。试题不得直接寄往香港、澳门报考点。
各招生单位务必严格按上述要求及《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试题寄出。
(四)初试
初试时间为2008年4月12日、13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安排在第三单元(13日)举行。
初试由报考点负责组织。艺术类招生单位的考试由本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
(五)复试
复试的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及报名点。复试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复试地点可在招生单位本部,也可在广州、深圳或对招生单位和考生均便利的地方,费用双方自理。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审查后,自行决定拟录取名单。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
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报送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招办,省级招办审核汇总后于2008年6月15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录取数据库(结构见附2)发至yzc@moe.edu.cn和gatzs@moe.edu.cn。同时,招生单位将录取名单通知有关报考点,并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发考生本人。
录取名单纳入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范围。
七、管理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被录取的各类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均与内地(祖国大陆)入学研究生一样可参加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其他管理工作由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八、其他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报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的4个报考点报考,也可按各招生单位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生的按招生单位的规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由招生单位按照第六条第(六)款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并按规定报送报考及录取名单。 (附件略)
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交纳学费。
(三)报名时间
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
(四)报考地点
1.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l,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8227。
2.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3.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4.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8楼,
电话:(00853)3969368,图文传真:(00853)28322340。
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五)报名手续
报名时考生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件副本(香港、澳门考生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考生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持海外教育机构学历的,报考点或招生单位有要求的,应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
报考费为500港元。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不退报考费。
考生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码或E-Mail地址。
报考艺术类招生单位的考生按所报考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并到招生单位参加考试。
报考点不接受中介代理报名。
(六)填报志愿
1.考生只能填报一所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2.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各招生单位为港澳台人士均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详情可向招生单位查询。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硕士生的须应试一门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两门业务课(报考MBA的须应试外国语及综合能力考试);报考博士生的须应试一门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均为笔试。初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可多于3小时,不超过6小时,在第三单元考试)。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MBA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考试满分为2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初试合格者,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北京市: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广州市: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安排。
香 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澳 门: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时间:2008年4月12日至13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安排在第三单元(13日)进行。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单位确定。
时间:2008年6月5日之前。
三、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由招生单位寄发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2008年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单位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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