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医疗便函【2005】163号
- 【发布日期】2005-12-15
- 【生效日期】2005-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卫医疗便函【2005】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教育厅(教委)高教处、职教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教育局高教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严格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医学教育管理,卫生部、教育部有关司局联合决定对举办医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学校,对照2004年教育部基层报表医学类专业统计信息(附件1、附件2)认真核对,对不全面、不准确的予以补充、更正;专业名称能够明确到专业方向的,要填写到专业方向;对于新开设的医学类专业要提供教育部批准专业设置文件;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专业和专业方向进行清理。要组织辖区内的学校认真填写高等学校本科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表(附件3)和高等学校专科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表(附件4)。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符合《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1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2001年9月1日以后继续开设医学类专业,并招收学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写2001年9月1日后继续开设医学类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调查表(附件5),并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设卫生保健专业、中医学专业,并招收学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写开设卫生保健、中医学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调查表(附件6),并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四、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医学专业设置情况调查的重要性,密切协作,认真核查并填写有关信息,上报的医学专业设置信息经教育部、卫生部审核合格的,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依据。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核对后的统计信息(附件1、2)和调查表(附件3、4、5、6)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于2006年1月20日前报卫生部医政司,同时抄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统计信息和调查表电子文本可登录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逾期未报的视为无需调整。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服务管理处
赵玉海(010-68792209)
焦雅辉(010-68792097)
E-mail:mohyzsylc@yahoo.com.cn
教育部高教司农林医药教育处
葛常祝(010-66096767)
胡先奇(010-66097853)
E-mail:shipj@moe.edu.cn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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