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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9
  • 【生效日期】2005-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综合收益,指除了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变动。

综合收益的构成

3.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包括:

(1)承保业务收益;

(2)投资业务收益;

(3)管理业务收益;

(4)其他收益;

(5)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

(6)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

4. 承保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5.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直接业务保费;

(2)分入保费。

6.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分出保费;

(2)赔款(减: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

(3)各类给付(减:摊回分保赔款);

(4)保户红利支出;

(5)退保金;

(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7)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8)投连险单位准备金变动额(减:投连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

(9)承保佣金和手续费(减:摊回分保佣金和手续费);

(10)承保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减:摊回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11)承保业务营业费用;

(12)分保费用支出;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7. 投资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8.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投资业务收入。

9.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投资业务费用;

(2)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

(3)投资业务营业费用。

10.受托管理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从事企业年金管理、健康管理等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11.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企业年金管理收入;

(2)健康管理收入;

(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收入。

12.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企业年金管理支出;

(2)健康管理支出;

(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支出。

13. 其他收益,是指保险公司除了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14.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增加额;

(2)其他业务收入;

(3)营业外收入;

(4)投资资产非经营性增值。

15.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减少额;

(2)其他业务支出;

(3)营业外支出;

(4)所得税。

16. 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是指除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外的资产非认可价值期末金额减去期初金额后的差额。

17.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是指对外担保或有事项导致的认可负债的变动结果,包括:

(1)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期末认可价值减去期初认可价值后的差额;

(2)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

(3)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

综合收益表的编报

18. 保险公司应当在综合收益表中分项列示报告期间的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其他收益、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或有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和综合收益。

19. 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和其他收益应当按照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分项列示。

20. 保险公司编报综合收益表的数据应当根据相关会计账户的发生额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分析填列。

21. 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核算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营业费用。对共同承担的营业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标准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分配。分配标准一旦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披露

22.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营业费用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的分配标准。

23.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险种的直接业务保费、分入保费、分出保费、赔款和给付、退保金;

(2)寿险公司按照交费方式、销售渠道、承保方式划分的保费收入;

(3)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居前十位的保险产品的明细信息,包括保费收入、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销售时间等;

(4)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入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佣金和手续费、摊回营业税金及附加;

(5)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入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出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佣金和手续费、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附则

24.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综合收益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5.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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