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19号
- 【发布日期】2008-01-24
- 【生效日期】2008-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08〕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在榕各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外地驻榕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
2007-2008年,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成本价按照同一标准,分别调整为1320元/平方米和1770元/平方米。200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在上一年价格的基数上增长4%,不再另行公布。
二、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标准
2007-2008年,出售多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30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27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24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21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1800元/平方米。
2007-2008年,出售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44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41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38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35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3200元/平方米。
三、出售公有住房对象与时间安排
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入住公有住房的现住户,可申请购买现租住的公有住房。
福州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2010年开始不再出售公有住房。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房改的公有住房,一律移交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统一租赁。
四、出售公有住房其它政策
出售公有住房的其它政策仍按《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榕政综[1996]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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