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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海口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8
  • 【生效日期】2004-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中央确定的到2010年全国农村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证收支平衡,报销及时兑现,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凡本市户籍农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参合农民当年缴费、当年受益,一年为一期。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简称《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委),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卫生、财政、人事、发展和改革、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领导和各区分管副区长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

合管委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实施办法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组织考核奖惩等。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全称为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挂靠市卫生局,作为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 负责编制市级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方案。

(三) 对全市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 负责审核、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利用及费用水平。

(五) 负责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 指导各区合管办开展合作医疗工作。

(七) 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八) 对各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 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及传递。

(十) 为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等。

(十一) 承办市政府及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镇成立以主管副区长、副镇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别简称区合管委、镇合管委),负责本区、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其职责是:负责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款的筹集及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负责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执行省、市合管委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信息管理系统发挥作用;对镇、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处理日常工作;完成省、市合管办交给的其他工作。

镇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合管办),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其职责是:负责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款的筹集;负责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的审核;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执行省、市、区合管委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信息管理系统发挥作用;处理日常工作;完成省、市、区合管办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合管站),负责医疗费用的初审及门诊参合农民的管理。

第十条 各村委会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合管组),主要职责是:协助收缴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款;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调剂解决,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省、市、区财政补助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筹资水平

(一) 农民个人缴费按年人均10元收取。

(二) 省财政按年人均补助6元,市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0元,区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0元。

(三)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各镇民政办统计上报市、区民政局,汇总后由市、区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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