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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61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27
  • 【生效日期】1997-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利用职务、职权之便,挪用、克扣、截留、贪污科学技术经费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或拨付,并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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