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1989年2月16日皖政〔1989〕10号)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规,切实保护好国家金矿资源。
二、凡有黄金矿产的县(市),都要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立即组织黄金、矿产、工商、公安、环保、银行等部门,对黄金生产开展一次清理整顿。
所有个体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从事开采、选冶和加工黄金的活动,都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其中,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没收其机具、设备和矿产品;持有黄金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宣布吊销。今后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采矿许可证。同时,对个体小氰化池、小汞板和私淄槽等黄金选冶点一律查封。
凡生产或在建的全民所有制金矿、持有黄金采矿许可证正在生产的乡镇集体黄金矿山及选冶加工黄金产品的企业,也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清理:(1)有无法人代表;(2)有无可靠的地质资源;(3)生产组织是否落实;(4)是否承担国家计划,将产品全部销售给国家;(5)是否已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备有安全、环保措施;(6)是否有较完善的生产、工艺条件等。经过核查清理,对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顿或予以查封。
各地清理整顿黄金生产的工作,应在今年第一季度内结束。对已经清理整顿的黄金矿山、矿区、矿点,由各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省地矿、黄金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
三、切实加强黄金矿产资源管制,坚决打击黄金走私、贩私活动。
今后全省所有的金矿点,一律由省黄金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计划开采,严禁非法买卖、出租、转让或抵押黄金矿产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从事金矿的开采和选冶活动,不得向非法采金者提供黄金地质资料。对炸药、雷管、氰化物、水银等黄金生产物资的供应,也应加以控制。
探矿工程中的副产金矿石,应在当地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销售。个体采金者已采出的金矿石和加工出的半成品金、成品金,必须在今年一季度内交售给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自收购,违者一经查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罚款。
所有的黄金矿山企业,都应当严格制度,堵塞漏洞,实行封闭式管理,防止黄金成品、半成品被盗和流失。企业生产的黄金、金精沙、金块矿含量,应定期向黄金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如有隐瞒谎报,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对于重点矿区或秩序混乱的金矿点,可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成立公安派出所,负责保护矿区黄金资源,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缉查黄金走私、贩私,打击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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