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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实行“净菜”上市销售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6]92号
  • 【发布日期】1996-07-01
  • 【生效日期】1996-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实行“净菜”上市销售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实行“净菜”上市销售的通告

(穗府(1996)92号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为规范市场管理,促进优质、高效蔬菜的生产,保障市民吃菜安全卫生,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区范围内推行“净菜”上市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净菜”上市的范围:
(一)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东山区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内的所有蔬菜批发市场和零售肉菜市场(含国营市场、农贸市场及内街市场)。
(二)海珠区、白云区、芳村区、天河区、黄埔区行政街范围内的零售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内街市场和农副产品蔬菜批发市场。

二、“净菜”上市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无残留农药;
(二)茎叶类菜无菜根;
(三)无枯黄叶;
(四)无泥沙;
(五)无杂物。

三、各类蔬菜的“净菜”要求:
(一)香料类,包括芫茜、葱、蒜、荞菜、芹菜等,经水洗干净后,不带泥沙、杂物,但可保留须根。
(二)块根类,包括粉葛、芋头、蕃薯、沙葛、马铃薯、姜、马蹄、芥兰头、红白萝卜等,去掉茎叶,不带泥沙。红白萝卜可留少量青苗,芥兰头无根叶。
(三)瓜豆类,包括节瓜、白瓜、青瓜、冬瓜、南瓜、茄瓜、苦瓜、丝瓜、金瓜、豆角、荷兰豆、玉豆等,不带茎叶。
(四)叶菜类,包括白菜、卷心菜、椰菜、芥菜、通心菜、茼蒿、枸杞、生菜、菠菜、笕菜、西生菜、西洋菜、芥兰、藤菜等,不带枯黄叶,去菜头。
(五)花菜类,包括菜花、西兰花等,无根,可保留少量叶把。
(六)芽菜类,包括大豆芽、绿豆芽等,去豆衣。
(七)其他类,包括莴笋、胶笋等,去头和尾,竹笋去空壳,竹蔗去头、去叶。

四、“净菜”上市的管理:
(一)凡在广州市区范围内参与蔬菜生产、经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含经营业户、贩运户、菜农),必须按本通告执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工商、卫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禁止利用“净菜”上市之机哄抬菜价,违者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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