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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5〕101号
  • 【发布日期】2005-12-23
  • 【生效日期】2005-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内政发〔2005〕1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2〕26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改变收入划分方法,实行税收属地管理。改变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税种和比例划分自治区和盟市的收入,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做大做实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二)保证盟市既得利益,不影响各盟市财政平稳运行。坚持稳步推进,循序渐进。从2006年起,对部分税收实施增量分成,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
(三)公平合理,统一规范。对部分税收按比例分享,分享的范围和比例全区统一。
(四)自治区本级适度集中的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增加对盟市、旗县的转移支付以及属于全区性公共支出的事项。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除跨地区经营、统一核算及主体税收难以按区域划分的部分企业税收,继续作为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外,原属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收入下划盟市管理。除自治区本级继续保留的税收外,其余自治区境内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由自治区和盟市按比例分享。
(二)将全区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自治区级固定收入、盟市固定收入、自治区与盟市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自治区级固定收入: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盐业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自治区本级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2.盟市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自治区级固定收入部分)、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属于盟市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3.自治区与盟市共享收入: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以上三税均不含自治区级固定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由自治区与盟市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为:2006年自治区分享20%,盟市分享80%;2007年起,自治区分享比例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盟市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2011年及以后固定为自治区分享25%,盟市分享75%。
上述收入范围的划分中,各项税收在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税种和预算收入级次,另行规定;各项非税收入的划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基数确定。原则上按2005年前三季度实际完成数和2004年第四季度实际完成数并考虑一定的增长率计算确定。按自治区规定的税收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盟市上划自治区收入和自治区下划盟市收入。盟市上划收入超过自治区下划收入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定额返还盟市财政。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2006年及以后年度盟市完不成上划收入基数的,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对盟市的基数返还。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自治区财政因完善体制增加的收入,一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继续下达盟市。转移支付要采用规范的办法,注重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通过进一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盟市、旗县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原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处理
自治区财政对盟市的体制补助、体制上解、所得税基数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等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自治区核定的盟市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盟市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盟市按照92??5∶7??5的比例分担,盟市财政负担部分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对现有财政结算中较为固定的项目进行归并,对部分结算项目简化计算办法。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各盟市要相应调整、完善所属旗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按照向旗县倾斜财力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合理、规范地划分与旗县的收入,调动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要切实保障旗县、苏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旗县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地区,盟市要合理调节辖区内的财力分布,并将因此而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困难旗县的转移支付。盟市不得再从旗县集中财力用于本级开支。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管好用好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解决旗县、苏木乡镇的财政困难。要创新对旗县、苏木乡镇的财政管理方式,大力推进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确保各项收入按新体制规定的级次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做到依法征税和应收尽收。新体制实行后,如发现滞留、截留、挪用、坐支中央和自治区收入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对中央、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未到期的,体制调整后继续执行。今后,自治区不再出台先征后返的政策。确需减免税的,将在规定权限内采取直接减免的办法,因此而减少的收入也按分享比例承担。各盟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税收征管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法律法规,减免税收必须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严禁自行出台减、免、缓征税收和其它应缴财政收入的政策。否则,一经查出,将如数扣回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形成影响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实行税收属地征管。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除自治区级固定收入中属于自治区地税局征收的税收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外,其它各项税收严格按照规定级次组织入库。任何单位不得变更入库级次,确保各级财政收入的真实准确和利益保障。

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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