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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关于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
  • 【发布文号】黔林法通〔2005〕365号
  • 【发布日期】2005-12-27
  • 【生效日期】2005-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关于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关于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林法通〔2005〕365号)




各市(州、地)、有关县(市)林业(绿化)局、政府法制办、编委办:

2005年,在凤冈、水城、普定、麻江、独山、安龙、石阡、清镇、金沙等9个县(市)开展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探索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积累了一定经验。主要是:一是整合执法机构,初步解决了“多头、分散”执法问题;二是精简执法人员,达到了优化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的目的;三是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达到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目的;四是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初步达到了“两个相对分开”的目的;五是重视外部监督,社会效果明显;六是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对推动依法治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试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探索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经研究决定,2 006年在上述9个县(市)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方案

试点工作原则上按照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方案>的通知》(黔林法通[2005]2 5号)执行,并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统一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是2005年试点工作中,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整不到位的,要进一步调整到位;三是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身份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认定;四是收缴的罚没款,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国库,试点县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应给予必要的保障。

二、几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开展试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林业行政处罚,是林业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依法治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新时期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换林业主管部门职能、提高林业主管部门执政能力,创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但这项改革具有复杂性、艰巨性,不可能一步到位。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出符合我省实际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全面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积累经验,意义十分重大。

(二)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各试点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制定的要补充完善,没有制定的制度要尽快制定。实行综合执法后,参与行政处罚人员大幅度减少,如何做到凡发生一起行政案件,就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要从制度上解决,对其他执法人员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各试点县要将各项制度向社会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进一步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力度。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的法律法规种类多,数量多,需要加强培训。培训可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也可以互相交流,取长补短。要坚决执行执法人员的学习制度和考核制度,对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的要实行淘汰制度,达到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目的。

(四)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树立执政为民观念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的开展好。要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得到更大的支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编制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并积极争取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争取试点工作有更大的突破。

三、其他事项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及人员编制确需调整的,由县(市)编委办商县林业局后报市(州、地)编委办批准。

各试点县于2006年11月底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 2006年12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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