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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泸州市为四川省园林城市及仪陇县和大英县为四川省园林县城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川府函[2009]254号
  • 【发布日期】2009-11-12
  • 【生效日期】2009-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四川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泸州市为四川省园林城市及仪陇县和大英县为四川省园林县城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泸州市为四川省园林城市及仪陇县和大英县为四川省园林县城的通知

(川府函[2009]2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1〕54号)规定,泸州市、仪陇县和大英县以全面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契机,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创建活动,通过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使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各项指标分别达到了《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四川省园林县城标准》规定要求。省政府决定命名泸州市为四川省园林城市,仪陇县、大英县为四川省园林县城。

希望泸州市和仪陇县、大英县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要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和管理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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