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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5〕26号
  • 【发布日期】2005-12-27
  • 【生效日期】2005-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黔府发〔2005〕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现就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5年底启动全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办法,使国有资本从商贸流通企业中逐步退出。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加快优势企业发展。
四、基本程序和主要方式
(一)基本程序。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第3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改制企业方案审批程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严格依法处置企业资产。要充分考虑职工利益,妥善安置职工;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要积极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债权单位协商,努力维护债权单位利益。
(二)主要方式。
1?对目前已经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在千方百计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
2?对目前仍有净资产、经营正常并有盈利的企业,可以通过转让企业存量资产,吸收外资或民间资本,鼓励经营者、职工参股等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3?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
4?企业职工和经营者可依法部分或整体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也可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公开向社会其他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出售。
五、主要政策
(一)根据国发〔2005〕19号文件精神,国有商贸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措施,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在完成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可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置好原企业职工。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黔府发〔2004〕16号文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企业债务处置等政策规定适用于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
(三)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四)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额返还,具体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精神,各地政府和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和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以及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对企业的各类资产损失,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有关规定。
(七)企业改制要转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解除原有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自谋职业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可按黔府发〔1998〕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可以采取过渡性办法安置,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预留基本生活费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加强领导,严格规范操作
各地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经贸、财政、国资、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协调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加强指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规范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全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工作任务。对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实施改制的企业,仍执行原有相关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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