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5〕45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浆纸林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浆纸林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琼府〔2005〕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琼发〔2004〕12号),加大对浆纸林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快林浆纸一体化步伐,推进生态省建设,现就扶持鼓励发展浆纸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免林业税费。浆纸林(指桉树、马占相思、木麻黄)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从目前木材第一次销售价的20%调减为5%。农民个人在四旁地、房前屋后和非林业用地上种植浆纸林,免征育林基金。对省内流通的浆纸材,除上述应征收的育林基金和0.2%的森林植物检疫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经营者收费。
二、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取消村委会、乡镇对林木采伐审核把关的两个环节,凡持有《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浆纸林采伐审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及时办理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必须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浆纸林采伐限额。对浆纸林种植面积超过10000亩的,实行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单列,采伐年龄由林木经营者自行决定。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允许浆纸林经营者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用于浆纸林建设。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积极争取和落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我省浆纸林建设的支持。为调动市、县发展浆纸林的积极性,在金海纸浆厂投产的前5年,省财政每年以该公司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总额,对市、县进行转移支付。向各市、县转移支付额度,根据浆纸原木销售额金计算确定。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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