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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处理广东工业大学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848号
  • 【发布日期】2005-12-30
  • 【生效日期】2005-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处理广东工业大学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的通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处理广东工业大学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的通报

(环办函〔2005〕848号)




广东工业大学:

经查,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期间,你校在编制《佛山市高明高怡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甲醛和10万吨醋酸乙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由于忽视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员不负责任,致使该报告书编制质量较差,遗漏了重要敏感点且部分敏感点的距离与实际不符,公众调查内容失实,工程分析和污染源强估算错误,项目选址的环境风险评价不全面、不深入,未预测无组织排放的环境影响,未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鉴于你校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上述质量问题,对项目开工建设后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规定,现责令你校限期整改,整改期自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0日。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你校应于10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局,并于整改期满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同时抄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我局将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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