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21
- 【生效日期】2007-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代建单位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入选第一批代建单位名录的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07年12月31日。
联 系 人:省建设厅工程管理处 薛经秋
联系电话:0591-87531712
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政编码:350001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单位管理,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省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条 入选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省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有不少于30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工作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中,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单位具有建筑、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但其中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比例不得超过60%。
经济管理人员中,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代建单位名录: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因违法违规被记入《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且从业限制期限末满的;
(三)近两年内,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曾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以上C级的。
(四)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五)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七条 对于申请加入名录的单位,按照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专业项目管理机构与国有投资公司八个类别分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择优确定每组5-10家单位入选代建单位名录。
第八条 综合评分的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时对各单位的纳税额、诚信记录(不良信息、良好信息)等指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纳税额(NSi)最高分值60分:根据申请人上两年度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计算得分,公式为: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NSi)=[申请人纳税额(Ni)÷该组所有申请人中的最大纳税额(Nmax)]×60
(二)诚信记录(CXi)最高分值40分:
(1)无不良信息(Bli)最高分值20分:申请人近三年内被本省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因同一行为同时被行政处罚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行政处罚扣分,以上扣分扣至本指标得分为0分为止。公式为:
BLi=20-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分值
(2)良好信息(LHi)最高分值20分,包括以下计分内容:
1、已通过ISO或者OHSAS认证的,每个认证加2分;
2、近三年内已经完成的项目中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包括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被登记为A级的),或者在全省性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2分;
3、近三年内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2分。
第九条 代建单位名录入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建设、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出受理通知,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分排名;
(四)评审结果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五)确定入选名录的代建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申请入选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省级国有投资公司应同时提交省政府批准文件;
(三)企业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五)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六)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及聘用合同;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请人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九)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如获奖证书、ISO或者OHSAS认证证书等)。
以上证书、营业执照、政府批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核对,其他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入选代建单位名录,应当如实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入选代建单位名录,并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名录。
第十二条 已列入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代建单位名录中清出,并在二年内不接受其再次入选名录的申请,本办法对从业资格限制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一年内无代建业务,且参与投标项目未达到当年度公开招标的省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30%的。
代建单位被清出名录前已经承担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可以继续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名录内的代建单位被清出的,按照原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
第十三条 入选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近两年内”、“近三年内”、“近五年内”截止日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受理入选名录申请公告的时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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