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6〕11号
- 【发布日期】2006-01-01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6〕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精神,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紧紧围绕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这一主线,以确保发放、扩大覆盖范围、改革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管理服务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市、县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以解决。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财政预算,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对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实行重点监控,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养老金发放到位。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中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扩面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要开设个人缴费专门窗口,方便参保缴费。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制定年度扩面计划,并于当年2月份前向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下达扩面任务;要对扩面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督促扩面工作的开展;要改进管理服务方式,采取建立社保登记与工商年检联动机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加强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提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调整到8%。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调整到8%。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建立我省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决策、协调和议事作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七、加快实施省级统筹步伐。提高统筹层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政策,合理调剂使用养老保险基金,有利于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构建全省统一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有利于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基金预算管理,调动和发挥市、县在征收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年内要出台省级统筹方案。
八、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年金规定的精神,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2006年度要做好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能力建设,探索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监督的有效办法。
九、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改善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落实,努力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重点抓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既要改善办公条件,又要提高人员素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十一、加快养老保险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步伐。
建设和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系统建设的要求,尽快完善我省各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完成各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和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多系统的无缝衔接以及省、市县共享数据的对接,为全省联网实现省级统筹打下坚实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方面有计划地给予安排。
十二、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营造实施《决定》的良好氛围。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工作稳妥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集中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三、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决定》出台的契机,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决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梳理,按法定程序修订我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决定》的贯彻实施。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本刊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