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 〔2009〕 26号
- 【发布日期】2009-03-18
- 【生效日期】2009-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分工
贵州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分工
(黔府办发 〔2009〕 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分工
为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根据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职责,现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关于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战略
(一)以烟酒为主的传统支柱产业知识产权战略。
1.实施卷烟和酿酒工业品牌知识产权战略。(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2.引导白酒集中产地,实施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品牌培育的白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3.加快推进烟草品种选育、栽培、调制技术、卷烟特色工艺技术、调香技术、减害降焦技术和白酒重大工艺技术的自主创新,提升原材料和产品品质,开发一批新产品,申请一批发明专利,同时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使烟酒产业形成知识产权优势,巩固提升烟酒产业的经济支柱地位。(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以优势原材料为主的新兴支柱产业知识产权战略。
4.巩固我省在氧化铝、电解铝等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优势地位,强化自主创新,形成一批关键技术专利;加大产学研联合创造力度,在铝加工技术领域创造一批专利权。在磷化工技术领域已经拥有一定专利优势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产学研联合创造模式,加大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度,创造一批自主专利权。努力推进煤化工技术领域形成一批外围专利和改进专利。(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5.加大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度,着力开发循环经济技术知识产权。在部分领域直接引进一批关键专利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加大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力度,注重形成二次专利权。在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发展等技术领域,加强自主创新,创造一批专利权,为优势原材料工业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中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
6.在中药材提取物、有效成份、中药新制剂、新用途以及制药工艺技术等方面,注重形成一批专利。力争在民族药重大工艺创新及新药研发、药用植物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的提取、分离和纯化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获得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发明专利权;在优势地道药材及其制剂和可持续利用的研发方面,要力争取得数量较多的外围专利,形成专利保护网。提高对国内外失效药品专利特别是保护期届满的药品专利的利用能力,强化再创新。(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7.对尚未公开的民间传统医药知识、经验方等,要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8.运用适宜的商标使用和宣传策略,为民族药创立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奠定良好基础。加强引导,集中使用宣传资源,突出“黔药”、“苗药”广告效应,共创“黔药”、“苗药”品牌。(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加强中药材品种选育,力争取得一批植物新品种权。(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10.结合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以“质量为保证、地道为特征”,加强中药材地理标志申请工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11.积极争取中药品种行政保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四)以航天航空、电子信息和先进制造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
12.推动制造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等的技术集成,鼓励和支持在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技术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军工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引进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本着“专、特、精”的原则,开发二次专利技术,形成外围专利保护网。推进军工企业航天航空零部件及其配套产品的国防专利申请和运用,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核心竞争力。(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3.充分发挥航天航空军工技术产品的质量优势,注重商标申请和品牌培育,打造一批装备制造业品牌。(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14.在电子信息和新材料等产业具备比较优势的局部技术领域加强原始创新,形成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计算机软件权在内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知识产权;鼓励引进发展所必须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强化引进基础上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从属专利;围绕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加强集成创新和再创新,实施外围专利策略,力争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专利保护网。(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农业、林业产业化和生态畜牧业知识产权战略。
15.大力实施特色优质农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地理标志制度,打造一批上规模、竞争力较强的农产品品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畜牧业的发展。(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16.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强商标注册和培育,以辣椒、茶叶、优质米、特色果品和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重点,力争尽快培育出一批驰名和著名商标。鼓励引进国内外优强企业的知名品牌,以质量为保证,提高产品信誉。提高品牌知识产权的经营意识,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促进品牌的使用。(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负责)
17.以辣椒制品、畜禽产品、调味品、保健食品和精制茶等为重点,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自主创造、联合创造和引进技术知识产权并举,加快推进特色食品加工业的发展。(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8.以玉米、油菜、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和烟草、花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果树、蔬菜、林木、野生植物等为重点,推进特色优质品种选育,创造一批植物新品种权。(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六)旅游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战略。
19.加强宣传和指导,推进各级旅游景区(点)名称申请旅游服务商标。引导旅游企业和有关各方加大对外宣传促销力度,着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和质量,培育一批旅游服务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加强规范和引导,鼓励旅游企业和组织将知名旅游商标扩展注册为民族民间工艺品、特色食品等旅游产品商标。(省旅游局、省经贸委、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0.鼓励在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的基础上,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创造一批传统工艺品专利权;以规范质量为保障,推进一批传统工艺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在保持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基础上,推进一批传统工艺品申请、登记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质监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科技厅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21.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省版权局、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负责)
22.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省版权局牵头)
23.着力推进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文化品牌,推进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好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与利用的关系,在做好挖掘整理民族民间文化和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有利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龙头文化品牌。(省版权局、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二、关于任务和措施
(一)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建设。
24.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规、规章。(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25.适时做好《贵州省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省知识产权局、省文化厅负责)
26.完善地理标志制度。普查地理标志资源,制定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建议名录;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27.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省知识产权局、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负责)
28.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29.加强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建立和完善与自主创新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促进政府各类创新项目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机结合。(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30.完善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负责)
31.加强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建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负责)
32.加强文化、教育、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33.建立知识产权孵化实施机制,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和银行信贷资金,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制定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以股权、期权等形式参与分配的政策,鼓励企业采取知识产权入股、质押、信托和拍卖等多种形式筹集知识产权实施资金。制定促进财政支持项目所产生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政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34.完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投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优先采购政策。(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35.完善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36.完善把知识产权作为科技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标准的主要内容之一的指标评价体系。强化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奖酬兑现执行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省人事厅、省科技厅负责)
37.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经贸委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38.针对各市、州、地发展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执法体系建设。
39.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省编委办牵头)
40.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职能,全面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41.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及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执法装备。(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42.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建立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投诉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公安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43.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贵阳海关负责)
44.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相互合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高法院、省检察院、贵阳海关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45.加大海关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出口商品的声誉。充分利用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海关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中的影响力。(贵阳海关牵头)
46.建立数据统计和通报制度,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大力推进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高法院、省检察院、贵阳海关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三)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47.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48.推进市场主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加强对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分类指导。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商业化经营管理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的扩散、转移和运用。(省知识产权局、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49.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推进市场主体提高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能力与水平。指导企业在研究分析专利文献信息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发展的专利战略。(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50.推进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成果产权化,形成技术知识产权。在技术优势领域,积极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最大化。(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负责)
51.支持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或著名商标。推进市场主体加强商号和商誉的培育,形成知名品牌。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负责)
52.鼓励同一产业的相关企业联合开发关键技术和外围配套技术,形成产业专利保护网,提高行业和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鼓励关联企业联合构建专利同盟,实施专利权的交叉许可。指导重点骨干企业、出口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应急和预警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53.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形成一批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提高创新能力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54.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出口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和扶持力度。建立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省招商局、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55.整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形成集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信息和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56.建立并及时更新中国、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士以及欧洲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七国两组织”)专利文献信息数据库和专利文献信息分析系统;针对重大科研领域、重大工程及重点产业,建设一批共享的专利文献信息数据库;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其主导产品或主要研发方向专利文献信息数据库。(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57.加强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市场化、规模化发展,面向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服务范围,从知识产权申请(登记)的一般代理,扩展到知识产权咨询、检索、评估、鉴定、转让、许可、诉讼、专利信息分析与战略制定、专利预警分析等服务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市(州、地)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
58.支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
59.支持省知识产权协会、著作权保护协会和发明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
60.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建立知识产权网上交易平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61.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以及其它知识产权课题研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五)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62.将知识产权纳入公务员培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岗培训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从业资格培训。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
63.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学科教育内容之中。高等院校要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省教育厅牵头)
64.培养一支上千人的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和中介服务的较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培养一支上百人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优秀人才队伍;培养一支数十人的精通国际国内知识产权规则和实务技能,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人、律师、经纪人、评估师等在内的高级人才队伍。加快建设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65.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相关制度,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技术评价体系。(省人事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66.将知识产权纳入普法教育体系,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活动。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意识为重点,以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公务员为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负责)
67.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文化建设。(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68.发布年度《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七)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
69.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经验做法,扩大与国外知识产权项目的交易和合作,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70.加强与周边省(市、区)及发达地区的联系沟通,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促进优势互补,合作创新,联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71.注重把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经济优势,建立知识产权输出、引进、转化实施以及产业化的合作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八)加强领导,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72.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列入本地区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
73.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检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进度,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年度推进计划。(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74.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级政府进行年度考核。(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凡由多个部门负责且未注明“负责各自领域工作”的,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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