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6〕1号
- 【发布日期】2006-01-04
- 【生效日期】2006-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6〕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
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与接收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为有利于调整精简任务的完成和士官编制的落实,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对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从2005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6年1月底结束。转业士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转业计划,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档案交接时间从2006年1月10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2006年4月1日。转业士官收到接收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2006年7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是一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土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发〔2005〕31号文件要求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和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的安置办法,将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各地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编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的编制限额,在有空余编制和事业单位不超编制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缺工勤人员的,原则上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对濒临破产、倒闭或特困企业,不再下达安置计划。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经费交纳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又不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黔府办发〔2002〕81号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安置改革情况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不发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地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做好后续服务,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
(四)加强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各地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五)努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进行逐户走访,要重点走访立功和伤病残军人。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要予以扶助。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地在安排救济粮和救济物资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切实保证他们回乡后的基本生活。
(六)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障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接收安置规定和手续。2002年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凭《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其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以及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退役士兵,不按时报到的,接收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得评选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先进单位。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完成,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地方、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各地安置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政策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将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安置对象、安置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为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试、考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择优安置,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加强宣传教育,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针对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流动性强,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组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安置政策教育、择业观念教育,使退役士兵能够正确认清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结合国防教育和开展“双拥”工作,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圆满完成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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