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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无锡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467号
  • 【发布日期】2006-11-22
  • 【生效日期】2006-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无锡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无锡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环函〔2006〕46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江苏省无锡新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请示》(苏环科〔2005〕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无锡新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无锡新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挥新区优势,通过技术创新、体制改革、观念转换和能力建设,解决新区生态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成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精细化工等主导产业的工业生态链,实现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逐年削减,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我国综合类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提供借鉴。

三、你厅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厅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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