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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8〕24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8〕24号)




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长江禁渔期制度的规定,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长江安徽段除刀鲚(长江刀鱼)实行限额专项管理以及特许科研需要外,禁止长江干流的所有捕捞作业。为切实做好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完善长江禁渔期制度。各地要继续按照政府统一负责、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坚持禁渔工作目标责任制,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确保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禁渔措施。农(渔)业、公安、工商、海事、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并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对水域、港口、市场、餐馆实施全方位监管。要重点加强交界水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渔业违法行为。要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有害渔具渔法。加强长江刀鲚捕捞限额专项管理,保护长江刀鲚资源,维护长江禁渔秩序。

三、大力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加快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各地要把禁渔工作与开展增殖放流相结合,科学制定增殖放流方案,积极拓宽筹集资金渠道,扩大放流规模,规范放流管理。要加强渔业资源与渔业水域的调查监测工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保护和修复水生生物生存环境,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四、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及时化解渔区社会矛盾。要把符合条件的专业渔民纳入低保范围,并提供多种形式的困难救助,确保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加强面向渔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出台具体的优惠措施,切实提高专业渔民转产转业的能力;采取措施控制渔船数量增加,保护专业渔民切身利益;认真做好渔业燃油补助的发放工作,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强化渔政队伍建设,提高渔业执法水平。要重视和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增加执法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要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服务渔民的意识,重视制度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率,为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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