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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3〕82号
  • 【发布日期】2003-05-12
  • 【生效日期】2003-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3〕82号)




为确保500千伏惠州―汕头II回送电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安全运行和沿途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线路自2003年5月15日起正式投入带电运行。线路途经金平区?莲街道、潮阳区关埠镇、灶浦镇、金玉镇。

二、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攀登线路的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等;

(二)射击电力线路设施或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未经批准在线路中心线起左右两侧各500米内的区域从事爆破作业;

(四)在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各20米内的区域修建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建筑物,种植可能危害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堆放任何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五)危害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其他行为。

四、线路途经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要共同负起责任,主动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制止危害线路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线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供电企业举报。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由肇事者自负;造成经济损失的,肇事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对有关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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