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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2号
  • 【发布日期】2006-01-06
  • 【生效日期】2006-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05年12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维护全省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部门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传导信息,保障我省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为我省经济金融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内容
按职责分工的要求充分交流有关信息,综合分析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风险状况。从机构与市场两个层面关注我省金融运行的风险程度,重点关注法人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情况;研究制定维护全省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提出促进我省金融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共同维护我省金融稳定。
三、组织安排
由省人民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等。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范堆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茂设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毛金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汤小青山西银监局局长
申志杰山西证监局局长
慕福明山西保监局局长
郭保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
朱新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副局长
令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刘冀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 伟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杨晓桥省公安厅副厅长
申存良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崇慧省国资委主任
李宝卿省统计局局长
王虎胜省工商局局长
王正喜省物价局局长
张建民省建设厅厅长
郝志远省审计厅厅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郭保民(兼)。办公室具体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办理协调小组会议的有关事项,编发相关文件和信息,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交流有关信息,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
四、会议制度
(一)协调小组会议制度
协调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办公室通知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参会单位与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组织。任务主要是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金融稳定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五、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金融稳定工作,组织协调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处置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1.掌握全省金融业整体运行情况,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协助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撰写《区域金融稳定报告》。
2.加强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监管信息共享工作,特别是各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机构的风险评级资料,是人民银行风险监测、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金融新产品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各监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3.通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金融改革的新情况与宏观调控政策。
4.通报全省金融运行状况、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情况;综合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对金融业的影响;加强国际收支平衡管理,加强对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冲击的监测分析和防范。
5.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6.通报全省金融稳定工作的部署、开展情况。
(二)各金融监管机构
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实施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制止恶性竞争,同时应定期通报以下内容。
1.山西银监局
(1)通报全省银行业整体风险情况。
(2)通报地方法人银行类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判断风险点及发展趋势,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通报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及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情况。
(4)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资料。
2.山西证监局
(1)通报全省证券市场整体风险情况。
(2)通报全省证券期货机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整体风险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判断风险点及可能的趋势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通报涉及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的重大信访投诉情况,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4)配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展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5)制定证券法人机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拟定有关证券、期货机构、上市公司的风险处置预案。
(6)通报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及对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情况。
(7)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资料。
3.山西保监局
(1)通报全省保险业整体风险情况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
(2)通报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及监管情况。
(3)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工作。
(4)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省发展改革委
通报全省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状况、产业布局及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四)省财政厅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挤提存款、保证金、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况,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制订处置方案;研究制定对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的财税政策。
(五)省委宣传部
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金融工作和有关金融类节目和栏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其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虚假信息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涉及金融风险的新闻稿件,在刊发前,原则上要征得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并会同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利用公开媒体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宣传的案件进行查处。
(六)其他成员部门
1.省统计局要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加强对我省经济与金融发展及金融风险的前瞻性研究。
2.省国资委要通报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金融企业债权的相关情况,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提供在企业改革中涉及金融资产的情况和数据,共同研究、制定涉及金融资产,特别是国有金融资产处置的政策。
3.省建设厅要通报全省重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供重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研究。
4.省工商局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5.省审计厅要通报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情况,特别是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告知各金融监管部门。
6.省物价局要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要生产资料、消费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商品物价变动走势及对我省经济金融的影响,规范金融机构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
7.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8.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严厉查处金融系统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通报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9.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资产损失。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和工作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对打、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其他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六、信息交流、反馈
协调小组会议或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形成《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或《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对会议讨论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对会议形成的决定,以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执行。在休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可通过专人取送、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如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协调小组领导报告。在信息交流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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