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5〕50号
- 【发布日期】2005-11-17
- 【生效日期】2005-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石政发〔2005〕50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各人民团体,市内各供热企业: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城区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今冬采暖问题,保证特困群众的正常采暖,市政府决定,对城区内的特困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在本采暖期(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3月15日)实行采暖费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市内5区和开发区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民兵民工),均可享受采暖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由市政府给予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补贴。
(二)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由市政府给予每户500元采暖费补贴。
三、发放渠道
(一)参加集中供热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交费收据,到市能源办领取补贴。
(二)未参加集中供热的低保户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采暖费补贴。
(三)未参加集中供热没有享受城市低保的特困职工家庭凭《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领取采暖费补贴。
(四)未参加集中供热没有享受城市低保的重点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领取采暖费补贴。
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是市委、市政府为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市实施的又一项民心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我市的和谐社会建设。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组织专门力量,畅通工作渠道,严格工作程序,迅速组织落实,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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