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57号
- 【发布日期】2009-04-13
- 【生效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洛政〔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目标,逐步建立“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适应市场运作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基本确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提升农业经营产业化、集约化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土地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原则,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3.坚持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强化各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协调、引导、服务和管理,促进土地依法规范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推进土地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二、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土地流转
(一)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二)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三)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五)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积极引导和探索土地流转模式
(一)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和参与土地规模流转
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流转,也可发包进行规模经营。对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及“四荒”地,在确权的基础上可不再发包到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流转,进行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流转
鼓励社会资本、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城镇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 领办或联办农业企业。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科技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产业布局规划,集中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着力打造一批集中成片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
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退出的宅基地要统一规划、统一整治,有偿流转。
四、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乡村服务体系
要依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各行政村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在乡镇流转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为土地流转服务。
(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
大力发展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对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资信评估、土地流转价格确定等方面的市场对接,实现土地流转的阳光操作、公平交易。
(三)严格流转管理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在1年以上的,要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流转合同可由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但承包方必须出具书面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必须依法登记,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四)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必须使用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违约责任。
(五)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及时办理备案。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网的土地流转台帐制度和信息资源库。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已流转的土地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有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等办法引导双方签订新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
(六)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行政村要成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进行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满的,可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的,可通过法律渠道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田金钢任组长,市长助理李雪峰、市政府副秘书长邢社军、市农业局局长王须才任副组长,市农经委、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烟草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农信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王须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土地流转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和力量开展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为基层开展流转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改进和强化工作手段,把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扶持办法,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健康、规范、快速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工作指导、流转信息平台的搭建和发布,服务组织培训和仲裁机构建设以及土地流转工作的奖励。今后对连续5年规模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优先支持范围;在土地规模经营中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和初(粗)加工的农产品,视为农民自产、自销、自用。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力度,为规模经营提供信贷支持。
(三)积极探索城乡统筹的户籍制度
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证登记制度,放宽中小城镇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为城镇居民,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
(四)完善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
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为土地流转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五)制定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
按照“订单式培训、成建制输出、全方位维权”的思路,健全一条龙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步伐,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为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六)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
2.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土地流转大户(企业)就生产的农作物、畜牧产品进行保险,降低规模经营的意外灾害风险。逐步试行扩大农村居民参保覆盖范围。
(七)加强宣传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要认真抓好各类典型,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经验引路,全面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土地流转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在全市形成鼓励、支持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放心流转,形成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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