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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号
  • 【发布日期】2006-01-12
  • 【生效日期】2006-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号

关于对原产于乌干达的“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实施进口特惠零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乌干达的“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税号09012100)实施进口特惠零关税。其原产地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3号)执行。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通关手续并缴纳关税的,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办理退税手续。

上述货物进口申报时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5”。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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