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号
  • 【发布日期】2006-01-17
  • 【生效日期】2006-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号

第五批通过审核的国家级开发区名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对各地区报来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规划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宁波大榭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等20个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审核,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的开发区可以恢复正常的建设用地供应,各开发区的“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公布。对部分通过审核的开发区范围与“两个规划”不衔接的,应抓紧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依法批准扩区的,在符合“两个规划”前提下,确有扩区需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两个规划”的部分,一律予以核减。未经审核公告的开发区,一律不得增加新的建设用地供应。

附: 第五批通过审核的国家级开发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