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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16
  • 【生效日期】2008-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系统自建立以来,在省直各部门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填报口径日趋完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在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有效,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2008年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08】40号)要求,现就我省2008年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更新2008年数据。2008年数据填报口径维持上年不变。请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2008年单位和人员变化情况,认真进行数据更新工作。同时,要认真核实2007年可疑数据,在更新时修改错误数据。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2008年财政拨款(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库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填列数据,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也应比照县级分部门填列。

(二)加强数据审核工作,对信息系统提示的重复人员及其他可疑数据,要层层跟踪,严格审查、落实,尤其对本地区(部门)与其他地区(部门)重复的人员,要认真核查,避免多头统计人员信息。

(三)将信息系统数据与人事、编制等信息核对,并确保信息库数据与财政决算系统人数的一致性。

(四)加强信息系统与部门预算编制、工资统发等系统的衔接,在使用中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充分发挥信息库的作用。

(五)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所辖县(市、区)数据并审核通过后于2009年1月20日前通过光盘和网络上报省财政厅。省直部门请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数据文件通过软盘送省财政厅各相关业务处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数据文件时需附送相关书面材料,包括工作总结、人员信息汇总情况表、文字说明(格式见附件1)和新增在职人员的相关文件依据,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信息系统填报软件和填报说明已通过网络下发,请自行下载。财政内网路径为:\\地市数据交换\预算处下发\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系统,外网路径为:www.fj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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