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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我省第二批援疆工作队记功奖励的决定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38号
  • 【发布日期】2006-01-19
  • 【生效日期】2006-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我省第二批援疆工作队记功奖励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我省第二批援疆工作队记功奖励的决定

(闽政文[2006]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5年7月,我省第二批援疆工作队圆满完成任务返回福建。三年来,工作队全体人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顾全大局、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团结拼搏,克服重重困难,出色地履行对口支援使命,为加快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进步,加深闽疆两地情谊,付出了辛苦的劳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表彰先进事迹,弘扬援疆干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给予我省第二批援疆工作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希望受记功奖励的同志保持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为人民再立新功。

全省国家公务员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我省第二批援疆工作队为榜样,进一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弘扬援疆干部的先进事迹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创造精神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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