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5〕24号
- 【发布日期】2005-02-08
- 【生效日期】2005-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
河北省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
(办字〔2005〕24号 2005年2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等文件精神,为整合农业执法资源,提高农业执法效能,推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方针,落实好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政发〔2004〕4号),转变政府职能,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为目的,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积极探索解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权责不清、多头执法、保障乏力、资源配置浪费等问题,集中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重点在县(市、区),力争到2006年底,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高效廉洁的专职执法队伍,建立一套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执法管理与监督制度,增强农业行政执法的合力,形成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制,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改革创新、讲求实效。按照依法治农的要求,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农业执法的特点出发,加快改革步伐,切实转变职能。(二)明确职责、权责一致。合理划分职责,建立监督与处罚职能相对分离,处罚职能与检测、检验职能相对分离的执法监管体系。(三)依法行政、规范行为。做到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法律责任法定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程度公开化,执法监督经常化。
三、基本内容
(一)执法范围。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以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权,均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范围。主要是: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复混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植物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机械、新能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等。
植物检疫、农机监理和农民负担管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农业经济方面的执法职能,凡具备条件的都应纳入综合执法范围,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已经划转到综合执法机构的,要继续保留。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后,原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机构一律停止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机构与技术推广、经营服务等必须彻底分离,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机构设置。按照精简高效和规范统一的原则,县级农业部门对现有的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将分散在所辖企事业单位中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行使,承担具体执法职能。为便于协调工作,综合执法大队的队长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副职兼任。(三)编制和人员构成。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由各县(市、区)按辖区农业人口、农业经济发展状况等从农业系统现有同类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得新增编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要清理清退临时招聘人员,新增人员从现有执法队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选调,或按照《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要注重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使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在知识结构的搭配趋于合理。(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分离后,综合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重大复杂案件由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直接查处或责成下级综合执法机构查处;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跨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时,可以向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移送。
四、工作要求
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执法水平。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财政部门在安排农业部门预算时要考虑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各级农业部门是农业执法主体,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核心的执法监督、执法公示、执法统计和档案管理及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文明公正执法。依法办理受理、审查、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执行等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坚持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具体行政行为。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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