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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予批复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36号
  • 【发布日期】2006-01-24
  • 【生效日期】2006-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予批复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予批复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环函〔2006〕36号)




宜昌市固废公司:

你公司《关于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项目环评报告评估申请》(宜市固〔2005〕13号)收悉。经研究,该项目存在下列问题:

一、该项目两个拟选厂址均位于宜昌市城市规划区,且在规划居民区的上风向,厂址选择不合理。

二、该区域地下水位不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米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求。

因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审批要求,我局不予批复。你公司应另选厂址,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审批。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局批准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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