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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06-01-24
  • 【生效日期】2006-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

关于公布《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现予公布。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附件: 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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